导航菜单
首页 >  特别关注中国向OECD交存BEPS多边公约批准文书  > 【特别关注】执行《BEPS多边公约》的中国方案

【特别关注】执行《BEPS多边公约》的中国方案

规避常设机构条款。中国和11个欧盟成员国选择不对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条款作出修订,也就意味着中国就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立场不会立即受到《BEPS多边公约》的影响。原因在于中国税务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税发〔2010〕75号)文中,已经采用了联合国和OECD在税收协定范本注释里对规避常设机构条款(包括常设机构代理人、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等在内的BEPS问题)的解释,如对“签订合同”一词的理解包含了合同细节的谈判。

消除混合错配影响。考虑到混合错配相关措施并不是BEPS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中国并未选择对透明实体适用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相关条款。但是,对于除个人以外的成为双重居民的,中国选择实施新的“加比规则”,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的顺序逐条判断税收居民身份。以代替原先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具体而言,若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当局,未能通过相互协商就该居民身份达成一致的,则该居民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下的待遇。

改进争议解决机制。中国已经表示不会采纳OECD协定范本2014年版第25条相互协商程序第1款的规定,即纳税义务人可在收到通知起3年内,将案情提交缔约任一方主管当局,而是只允许纳税义务人将案情提交至该纳税义务人为其居民的缔约方的主管当局。中国采纳了《BEPS多边公约》第17条相应调整的规定,如果主管当局认为该项调整是合理的,则应当作出适当的相应调整。中国不采纳有关强制性约束力的仲裁条款。

附件:

北京时间2017年6月8日:中国等67国共同签署 BEPS多边公约

2017-06-09

相关推荐: